《上海金融学院关于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07年12月28日一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正式实施。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方案》的执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学校住房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经多次研究,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1、住房补贴适用对象:2014年6月30日前(含30日)进校的教职工。2014年6月30日以后录用的教职工,不再适用此方案;人事处将根据国家及市政府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原来的12年(144个月)发放调整为分批次一次性发放方式。
3、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由原来“在校服务期必须满三年且已经购房的教职工”,调整为凡符合《方案》规定条件的服务期未满三年且未购房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止。
4、住房补贴核算方式:补贴面积的核算标准,以教职工2014年6月30日的职称、职级为准,并实行一次性核定。今后无论该教职工本人职级、职称有无变化,补贴金额均不作变更。
二、《方案》调整后住房补贴的发放次序
因发放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发放,建议根据每年学校下拨的预算额度,按教职工进校日期先后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补贴。其中下列四类教职工应优先发放:
1、大病、重病等有特殊困难并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提前发放的教职工。
2、当年退休的教职工。
3、当年发放到期的教职工。
4、有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截止2014年6月30日已经实现公积金放贷的)。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待最后一批发放完毕,此方案自动停止实施。
2、在实施《方案》和调整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出台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上海金融学院住房货币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