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学校对无房户和现住房尚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仅限用于教职工购房。
2、设立教职工住房补贴基金,专项用于学校对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3、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在学校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实行按月补贴为主和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一)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本方案通过之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方案通过之日在编在岗,以及自2000年1月1日到本方案通过之日正常退休并健在,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定为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教职工(含经组织批准的待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三)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本方案通过之日仍健在,经本人申请、单位认定未达到原住房控制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
(四)其它
1、本方案通过之日前,因私出国(境)或因公出国(境)而逾期未归的教职工,不能作为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2、本方案通过之日前,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或已调离本校者,不能作为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3、凡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暂不享受补贴。
4、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不足的部分按本方案的规定予以补足。
5、本校教职工必须满服务期3年方可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1、老职工
“老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参考其他高校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如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正局 |
140 |
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局 |
120 |
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处 |
100 |
副处 |
90 |
讲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正科、高级技师 |
80 |
副科、技师 |
70 |
助教、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科员 |
65 |
办事员、工人 |
60 |
2、新职工
根据新职工的职务情况,实行与老职工同样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具体标准见上表)。
3、退休职工
(1)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教职工;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关于“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职工,在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单位住房分配办法解决”的精神,参考上海其他高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按原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教代会通过的《教职工住房有偿分配实施办法》,确定如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
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局级 |
110 |
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 |
90 |
讲师、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级 |
75 |
其他教职工 |
65 |
(二)补贴标准
1、金额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补贴单价(1400元/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住房补贴
2、面积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四、住房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发放形式
(一)老职工
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经核定为无房或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一次性核定住房补贴总金额,根据实际金额采取在一定时间内按月发放的办法,发放期限为144个月(12年)。
住房补贴总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住房补贴总金额=(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1400元(单位面积补贴金额)-已给予的住房补贴
每月发放数额=核定的住房补贴总金额÷核发月数
(二)新职工
凡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根据本人的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核定补贴总金额并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为144个月(12年)。
每月住房补贴金额发放标准={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0元(单位面积补贴金额)-已给予的住房补贴}÷144
(三)退休职工
凡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在编在册并健在的教职工经核定为无房或现住房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一次性核定补贴总金额,根据实际金额和年龄一次性发放或按比例在3年内发放。
住房补贴总金额=(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1400元(单位面积补贴金额)-已给予的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顺序(每年根据预算在申请住房补贴手续齐全的同等条件下排序)
1、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教职工;
2、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3、20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教职工;
4、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五)本校的双职工可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给予住房补贴。
(六)教职工行政职务、技术职务调整变化后,住房补贴总金额将根据新任职务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调整,并按规定在发放的余月均分补贴。
(七)教职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的认定,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因违纪违法受到降职或免职处分的,则按处理后的职务认定。
五、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对象为本方案所指的老职工和退休职工;本方案所指的新职工不进行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一)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本方案应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总和。
(二)凡以教职工及其配偶的名义从国家、单位分配取得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包括宗教产、军产住房等)或已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无论是否由其租住或购买,均应以上述住房建筑面积计入教职工及其配偶的现住房建筑面积。
1、教职工及其配偶承租宗教产、军产等住房的,如退还给产权单位的,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2、教职工及其配偶以套配或增配形式配售的公有住房,以套配或增配后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3、单位向教职工及其配偶分配住房中,除以商品房价格(或市场价)自购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扣除外,由教职工或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均应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4、祖传租赁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应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5、与父母共住的住房建筑面积
(1)教职工及配偶现住房为其父母从单位分配、增配取得且非房主或产权人,也须计入其现住房建筑面积;
(2)当与父母同住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人为父母时,参照我校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对父母职级(需提供有效证明)应享有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核定,低于该标准的,视教职工本人为无房户;高于该标准的,超出部分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有同辈居住的(指户口在册且他处无住房),按同辈家庭数等分后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3)教职工及配偶双方婚前分别与父母同住,婚后仍与一方父母同住的,按与父母同住户计算现住房建筑面积;
(4)如是学校的套配房屋,其父母仍与教职工同住的,扣除其所套出的父母住房面积后,余下面积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教职工及其配偶在动拆迁安置中取得的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房以公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应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的,除以商品房价格(或市场价)自购部分可扣除外,由教职工或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均不能扣除。
2、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房以货币形式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按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3、已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被拆除的,或已购公房上市再购买现居住房的,应以已购公房拆除或上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四)职工家庭在购买公有住房时,支付过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五)因差价交换住房换购取得现住房的,以差价交换住房前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六)下列情况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1、教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平价房、安居房和商品房等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2、市、区县政府奖励分配的住房,住房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七)离婚后迁出原住房,若原住房系学校所配,以法院判决计算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八)引进人员按学校在引进时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入人员如原住房经学校同意并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原单位纪委联合签章证明,已经无条件退还原单位者,原住房可免于认定。
(九)上述情况以外的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由学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的有关问题
本条款的建筑面积换算标准和方法,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实施。
教职工现住房认定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教职工现住房认定建筑面积=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折扣系数×电梯折扣系数。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二位,四舍五入。
1、a:成套独用的住房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或上海市房管部门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b:有电梯的住宅,折扣系数为90%。
2、未经测绘认定的不成套住房建筑测绘面积认定方法如下:
住房建筑测绘面积=住房居住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不成套的住房建筑测绘面积换算系数如下表:
房屋类型 |
公寓 |
独立住宅 |
新里住宅 |
职工住房 |
旧里住宅及非改居住房屋 |
简屋
|
换算系数 |
2.06 |
1.83 |
1.82 |
1.94 |
1.54 |
1.25 |
3、旧里住宅、简屋折扣系数为80%;其他非独用住宅折扣系数为90%。
六、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程序
(一)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申请
教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向学校领取《上海金融学院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表》。
2、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所地的《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地产权证》。
3、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4、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应提交他处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地产权证》。
5、组织部门确认的干部职级,人事部门确认的教职工的职称职务级别及实际工龄证明。
6、现在住房属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取得和私房等情况者,应提供原始凭证或相关证明文本。
7、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原住房已归还原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纪委和当地房管部门联合签章的证明,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原住房未返还原单位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和现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认定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原住房为售后公房取得产权并已出售的,按出售协议或发票确定的建筑面积核定现住房建筑面积。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城市按1:1计算;其他城市按1:0.7计算。
8、每年4月至5月底,受理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学校在收取教职工的《认定表》后,应对教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计算,提出认定意见,通告申请人,并将认定结果公示。材料不全者,等其补齐材料后再认定。«认定表»应存入教职工住房档案。
(三)学校根据《认定表》中认定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按规定计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并确定发放月数和月发放金额。
(四)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真实情况,提供有效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定现住房建筑面积。教职工有向学校相关部门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学校除取消其住房补贴或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教职工本人或配偶购房,包括支付购房款、购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按揭贷款的还本付息等。支付方式统一由学校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提取现金。
2、住房补贴资金采取“统一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计利息”的管理办法,学校财务处对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专用账户,按月计入,不论何时发放,须按主管校领导批准的额度给予。
3、学校根据资金情况,每年确定本年度住房补贴发放总额度,采用排队轮候,优先发放的原则发放。优先发放住房补贴的顺序为:退休教职工、中青年教师中的无房户、在其它条件同等情况下按进校时间先后排序。
4、由于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提升,可按新提升后的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与提升前的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申请住房补贴。
5、教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当月起停止其享受住房补贴,劳动关系终止前的住房补贴款可以在购房时提取。
6、教职工申请购房补贴由学校后勤处受理并进行初核申请人资格,组织认定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及补贴数额;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讨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发实施。后勤处要对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定期予以公布,自觉接受教职工、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机构
为保证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由有关校领导和人事、后勤、财务、监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拟订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订工作规程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二)工作小组
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后勤处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对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逐个讨论审核(含初审—公布—复审—审定),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发。
教职工住房补贴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学校后勤处为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按照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初审申请人资格,组织认定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及补贴数额,交工作小组审核,办理审定后的住房补贴手续以及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住房档案等。
(三)监督小组
由纪监审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住房补贴工作的实施过程,受理教职工投诉和查处违纪问题,并对查实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方案未涉及的或有争议的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执行。
(二)本方案经上海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本方案实施后如国家、上海市出台新的房改政策,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实施。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