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内控管理,规范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药械采购工作,满足师生就诊就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械为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日常门诊及急救使用的药品、医疗耗材、低值器械。
第三条 药械采购清单严格按照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现有执业范围、门诊医生处方需求进行编制,精神类药品只限采购二类精神科药品,并严格按照二类精神科药品处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成立药事工作小组,协助后勤保障处采购工作小组遴选药械供应商,并负责日常药械采购任务。
第五条 药械采购原则以平台采购为主、线下采购为辅,遴选药械供应商以国有大型医药公司为主,综合考虑学校多校区办学因素。
平台采购是指药械采购员根据门急诊采购计划提出药械采购申请(采购计划由药事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所需药品用量讨论后制定,并由后勤保障处领导审批) 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平台进行采购,在平台上完成线上议价、下单、验收、审核等流程。
线下采购是指对于师生需求量较大的药械,线上无法进行采购的,由药械采购员提出申请,报内设医疗机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采购。
第六条 药械实行定点采购。药械供应商须在国家组织定点带量采购药品公司范围内选定,采购药械包括西药、中成药、一次性耗材、敷料等。
第七条 药械供应商须提供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证件。
第八条 药械采购员和药房管理员共同负责对送货单和药品进行数量、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质量、产地和金额等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禁止购入。所有药品信息必须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第九条 因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特殊和紧迫情况需采购药械的,由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后勤保障处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应急采购。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后勤保障处
2024年3月18日
附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内设医疗机构药械采购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