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内设医疗机构药械采购管理方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6 08:49:25   来源:资产管理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内控管理,规范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药械采购工作,满足师生就诊就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械为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日常门诊及急救使用的药品、医疗耗材、低值器械。

第三条 药械采购清单严格按照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现有执业范围、门诊医生处方需求进行编制,精神类药品只限采购二类精神科药品,并严格按照二类精神科药品处方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成立药事工作小组协助后勤保障处采购工作小组遴选药械供应商,并负责日常药械采购任务。

第五条 药械采购原则以平台采购为主、线下采购为辅,遴选药械供应商以国有大型医药公司为主,综合考虑学校多校区办学因素

平台采购是指药采购员根据门急诊采购计划提出药械采购申请采购计划由药事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所需药品用量讨论后制定,并由后勤保障处领导审批 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平台进行采购,在平台上完成线上议价、下单、验收、审核等流程。

线下采购是指对于师生需求量较大的药械,线上无法进行采购的,由药械采购员提出申请,报内设医疗机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采购。

第六条 药械实行定点采购。药械供应商须在国家组织定点带量采购药品公司范围内选定,采购药械包括西药、中成药、一次性耗材、敷料等。

第七条 药械供应商须提供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证件。

第八条 采购员和药房管理员共同负责对送货单和药品进行数量、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外观质量、产地和金额等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禁止购入。所有药品信息必须录入相关管理系统。

第九条 因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特殊和紧迫情况需采购药械的,由学校内设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后勤保障处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应急采购。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后勤保障处

2024年3月18日


附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内设医疗机构药械采购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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